王先生承租苏有朋所有的朝外SOHO商铺准备用于经营,然而装修之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却遭到拒绝,理由是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(包括港澳台地区)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从事经营活动。
为此,他将苏有朋和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,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,返还租金和押金,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1621.80元。记者昨天获悉,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。
苏有朋助理表示,他不清楚此事。而被告房屋中介则称,他们从来没有承接过该笔业务,对于被告感到莫明其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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